泰国发布山羊奶和风味山羊奶质量与安全法规
泰国公共卫生部(MOPH)第470号通知《山羊奶和风味山羊奶》于2026年8月4日在《皇家公报》正式刊发,次日(8月5日)生效。该措施此前分别以 SPS 路径(G/SPS/N/THA/806,2026年1月8日通报)和 TBT 路径(G/TBT/N/THA/800,2026年1月9日通报)提交 WTO,属同一法规的"孪生通报"。
通知依据《食品法》(B.E.2522,1979)发布,将山羊奶及风味山羊奶列为"须符合既定质量或标准的食品",适用于液态、粉态及再制产品。
一、适用范围与定义
通知明确"山羊奶"指取自山羊、经灭菌处理、除乳脂分离/添加或山羊奶粉调配(不超过1%重量)外不增不减的乳汁,含山羊奶粉;"再制山羊奶"指由山羊奶粉复原至等效品质的奶;"风味山羊奶"指以山羊奶经加工和调味制成、可添加香精色素等无害物质的产品。
二、灭菌工艺要求
液态产品须满足以下任一工艺:(1)巴氏杀菌——63℃以上保持≥30分钟,或72℃以上保持≥15秒,之后立即降温至5℃以下;(2)商业无菌——密封容器内加热杀菌,并须均质;(3)超高温(UHT)——无菌加工与无菌灌装,并须均质;(4)食药监局批准的其他等效工艺。
三、主要质量与微生物指标
产品 | 非脂乳固体 | 乳蛋白 | 大肠杆菌 | 菌落总数 |
山羊奶(液态) | ≥7.5% | ≥2.8% | 0.1ml 不得检出 | 巴氏≤5万/ml;灭菌/UHT 0.1ml 不得检出 |
山羊奶粉 | 水分≤5% | MSNF 中蛋白≥34% | 0.1g 不得检出 | ≤5万/g |
风味山羊奶(液态) | ≥7% | ≥2.6% | 0.1ml 不得检出 | 巴氏≤5万/ml;灭菌/UHT 0.1ml 不得检出 |
风味山羊奶粉 | 水分≤5% | 复原后≥2.6% | 0.1g 不得检出 | ≤10万/g |
此外,污染物、致病菌、兽药残留、食品添加剂、容器及生产储存(GMP)分别引用相关通函;标签须标示"山羊奶/风味山羊奶"及"巴氏杀菌/灭菌/UHT"等工艺字样。
四、过渡安排
此前依据《密封容器饮料通报》获准的山羊奶及风味山羊奶生产、进口商,须自生效日起两年内符合本通知要求。
五、合规提示
对泰出口相关乳品企业须按新标调整配方与微生物指标,规范标签工艺标示,并在两年过渡期内完成合规改造。
来源:泰国皇家公报
信息来源: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